學校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興鎮兩江大道985號
聯系電話:023-67456398
023-67456698(招生辦)
023-67456338(黨政辦)
值班電話:023-67456338
傳真電話:023-67452900
郵政編碼:401120
網 址:www.jazzlinksdesign.com
郵 箱:ybzjzb@163.com
發布時間:2017-12-20 信息來源:
國辦發〔2017〕95號
序號 | 工作任務 | 主要內容 | 責任單位 |
1 | 構建教育和產業統籌融合發展格局 | 同步規劃產教融合與經濟社會發展。 |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 |
2 | 統籌職業教育與區域發展布局。 | 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省級人民政府 | |
3 | 促進高等教育融入國家創新體系和新型城鎮化建設。 | 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有關省級人民政府 | |
4 | 推動學科專業建設與產業轉型升級相適應。建立緊密對接產業鏈、創新鏈的學科專業體系。加快推進新工科建設。 | 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 | |
5 | 健全需求導向的人才培養結構調整機制。嚴格實行專業預警和退出機制。 | 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 | |
6 | 強化企業重要主體作用 | 鼓勵企業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參與舉辦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堅持準入條件透明化、審批范圍最小化,細化標準、簡化流程、優化服務,改進辦學準入條件和審批環節。 | 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 |
7 |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推進職業學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許企業以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依法參與辦學并享有相應權利。 | 有關省級人民政府 | |
8 | 深化“引企入教”改革,促進企業需求融入人才培養環節。 |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 | |
9 | 健全學生到企業實習實訓制度,推進實習實訓規范化。 | 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 | |
10 | 強化企業重要主體作用 | 引導高校將企業生產一線實際需求作為工程技術研究選題的重要來源。高校、科研機構牽頭申請的應用型、工程技術研究項目原則上應有行業企業參與并制訂成果轉化方案。完善高??蒲泻笤u價體系,將成果轉化作為項目和人才評價重要內容。 | 教育部、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 |
11 | 繼續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和高校技術創新平臺建設,鼓勵企業和高校共建產業技術實驗室、中試和工程化基地。利用產業投資基金支持高校創新成果和核心技術產業化。 |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 | |
12 | 強化企業職工在崗教育培訓。 | 全國總工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 | |
13 | 鼓勵區域、行業骨干企業聯合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共同組建產教融合集團(聯盟),帶動中小企業參與,推進實體化運作。 | 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各省級人民政府 | |
14 | 注重發揮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示范帶頭作用,支持各類企業依法參與校企合作。 | 國務院國資委、全國工商聯 | |
15 | 結合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繼續辦好做強職業學校。 | 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 |
16 | 推進產教融合人才培養改革 | 將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基礎教育。深化全日制職業學校辦學體制改革,在技術性、實踐性較強的專業,全面推行現代學徒制和企業新型學徒制。 |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部門 |
17 | 健全高等教育學術人才和應用人才分類培養體系,提高應用型人才培養比重。 | 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 | |
18 | 加強產教融合師資隊伍建設。支持企業技術和管理人才到學校任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產業教師(導師)特設崗位計劃。 | 教育部,各省級人民政府 | |
19 | 適度提高高等學校招收職業教育畢業生比例,建立復合型、創新型技術技能人才系統培養制度。逐步提高高等學校招收有工作實踐經歷人員的比例。 | 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 | |
20 | 加快學校治理結構改革。創新教育培訓服務供給。 | 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 | |
21 | 促進產教供需雙向對接 | 強化行業協調指導。規范發展市場服務組織。打造信息服務平臺。健全社會第三方評價。 |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有關省級人民政府 |
22 | 完善政策支持體系 | 實施產教融合發展工程。 |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23 | 落實財稅用地等政策。 |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各省級人民政府 | |
24 | 強化金融支持。 |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 |
25 | 開展產教融合建設試點。 |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 | |
26 | 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 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 |